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违约
文章列表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2022年1月29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的认定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如果过失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与违约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赋予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是不够的,只有负有作为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等。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或能尽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过错主要表现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有为了损害对方利益。

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的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缔约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

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五、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失行为所必然引起,否则,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按照它们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这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它的构成要件,了解了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后,您还需要了解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可以来咨询相关律师。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