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
文章列表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
2022年1月29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企业运营的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劳动者加班。特别是在一些服务行业,加班更是家常便饭,那么,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加班工资又该怎么算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二、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劳动法规定加班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没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

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 李鸿系长春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担任该公司技术员。由于工厂生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向工厂主管厂长请假,如果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






  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




  李鸿系长春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担任该公司技术员。由于工厂生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向工厂主管厂长请假,如果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来上班,视为旷工。一个月累计旷工10天或者连续旷工5天者,工厂将予以除名。2002年4月5日,李鸿在上班期间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其住在成都的父亲病危。情急之下,李鸿没有向主管厂长请假就匆匆回成都老家了。3天后,李父去世,李鸿又在老家处理了父亲的丧事5天。由于万分悲痛,李鸿一直没有想起来向工厂请假一事。4月15日,李鸿回到长春,这才想起来自己没有请假,于是赶紧打电话给主管厂长说明情况,但厂长表示由于他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已经将其除名。李鸿解释说自己虽然违反了厂规,但是事出有因,希望厂长能重新处理。厂长则表示虽然情有可原,但厂有厂规,不能因为一个人而破坏了工厂的制度,否则今后无法照章办事。李鸿认为厂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和自己有私怨,这是公报私仇,于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认为李鸿的情况特殊,应当从宽处理,但工厂坚持不从。5月27日,李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工厂表示这件事已经由信访部门处理过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范围,遂依法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所谓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来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李鸿和工厂的劳动争议虽然经过了信访部门的处理,但是该处理并不阻碍当事人通过合法的争议处理程序继续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争议。也就是说,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李鸿申诉的标准并不是该争议是否经过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处理,而是该争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使已经由其他部门进行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有权受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是:申诉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诉必须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有管辖权。


  李鸿和工厂因除名发生的争议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诉讼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仲裁前置程序,而不是其他的法律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有哪些,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