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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三大职能
2017年4月26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首先,进一步重申契约自由的原则,鼓励投资者平等竞争。因此,公司法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设立的法律门槛,让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的形式、决策的方式和发展的方向。
  其次,对开放性公司,应当规定明确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中国的《公司法》虽然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在中国的法学界把主要精力放在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上面,而没有列举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法律促使投资者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在中国,开放性的公司毕竟属于少数,而封闭性公司则是公司的主要存在形式。

  所以,公司法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应当有所区别。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在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不能冲淡“主题”,不能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同时,忽视或者忘记了公司的营利特征。
  第三,为公司投资者提供章程范本。公司法为投资人自主决策提供了法律平台,为了防止投资人由于缺乏经验,而在公司章程和协议中签订显失公平的条款,公司法应当在关键问题上,提醒投资者注意权利义务的平衡。中国《公司法》体现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并且授权投资人自主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关键问题上,仍然含糊其辞,这不利于引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定权利义务平衡的公司章程和合同协议。譬如,《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规定。

  对公司相对人善意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根据民法原理可以大体推断出表见代理、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毕竟是《公司法》上的缺陷,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必须将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的三个要素系统体现出来。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了契约自由精神,但是,思路仍然没有放开,在出资方式、注册资本等方面仍有修改的空间。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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