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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助于促进经济整体发展
2017年4月26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做出了重大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万元降低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新《公司法》还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分期缴足认购的出资额,投资公司还进一步放宽到5年。

  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使公司的设立更加方便和灵活,从而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发展。公司的发展将从三个方面促进经济整体的发展。

  首先,公司的发展将会提高竞争水平。过高的公司设立门槛意味着一种进入的限制,这种限制通过减少进入市场的企业数量,降低了现存企业面临的竞争,从而为现存的企业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长期处于这种进入限制的保护下,现存企业将会产生所谓的X非效率,不再有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动力,社会的财富总量和福利水平都会遭受损失。

  其次,公司的发展将会促进社会的创新。正如熊彼特早已指出的,经济发展本质上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这种创新包括引进新产品,引入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的新来源,以及实现企业的新组织。如果没有创新,经济将会处在周而复始的静止状态,不会有财富的积累,也不会有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是创新的主体,率先投入创新的公司将会得到奖励,也就是创新利润。

  随着其他企业的效仿,创新利润逐渐消失,创新的成果也会惠及大众。为了鼓励创新,必须允许公司在各个方向上进行尝试,在尝试成功时获得利润,尝试失败时遭到亏损甚至退出市场,这就需要公司的自由进入和退出。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公司会不断进入市场,创新的机会集合也在不断扩大,经济发展也会呈现出更多的可能性。

  再次,公司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是解决中国就业问题的主力。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必须新创造出数以亿计的非农业部门的就业岗位,进一步实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要完成这一任务,主要应当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对农业劳动力的吸纳还会使农民分享到工业化的成果,实现社会财富更加公正的分配,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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