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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2017年7月31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一种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的特殊债权。简言之,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就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指出:“破产宣告成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关于别除权的原则性规定。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 别除权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而且只能就该特定财产行使权利。
  二、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对别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而要求行使别除权。
  三、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别除权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存在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认定有效,担保物也将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即,担保物不列入破产清偿财产范围,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限制,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属于破产债权范畴,因此,债权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经清算组确认,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有争议,债权人、清算组可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行使别除权。
  2、 债权人别除权依法具有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别除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未超出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分配。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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