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股份公司
文章列表
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特别规定
2017年11月11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条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当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董事将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董事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即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 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限制时会议的举行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决议的通过一般采用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由于上市公司董事在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时已经丧失了对相关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此时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决议的通过,只能由拥有表决权的董事来进行,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 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的处理
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决议的通过一般采用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但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已无法进行表决。由于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来的,对股东大会负责,此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