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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规定
2018年4月5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
  ●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四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深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过户和质押登记的新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的规定,申报资料中须有国资委的批文。另外,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特别提示,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
  《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规定,申报资料中要有国家商务部的核准文件。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则要求,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同时,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如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供财政部或省级财政机关提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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