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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出资未登记股东、登记瑕疵股东的认定
2018年7月2日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股权转让中出资未登记股东、登记瑕疵股东的认定
出资未登记股东:
 
顾名思义,出资人实际已经出资,且投资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确,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出资人。
此种股东,如果出资人未登记的原因是为了规避法律,且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反之,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
  登记瑕疵股东: 
是指登记材料不完整,形式要件不规范的股东。
此种股东,现实中存在实际出资和没有出资两种情况。实际出资,但登记材料中不能反映投资的意思合意,不应认定为公司股东。此种情况下,其出资按债权债务处理。实际出资,且登记材料中能够反映投资的意思合意的,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实际没出资,但登记材料中能够反映投资的意思合意的,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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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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