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十一条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 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 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企业变更登记费。
1、 收费标准: 100元;
2、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707号)
注:本站提供的是标准规范,实际提交材料请与当地部门配合。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