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振邦集团发放1496.5万元的借款。2006年6月8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振邦股份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因振邦集团公司未按期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